第二十三条

尚未生效

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考核机制和信用信息档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上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