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五条尚未生效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不再续聘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业主大会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经业主委员会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实施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电梯运行等应急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