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尚未生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标准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十日内,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支出明细公开,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