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文物资源研究利用机制,因地制宜加强各类文物资源的活化利用,培育文物资源研究与利用的新产品、新场景、新模式、新业态,打造文物与旅游、教育、科技、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深度融合的文化品牌。

鼓励和支持与徽州文化、长江文化、淮河文化、大运河文化及黄梅戏文化等相关的安徽特色文物资源的研究保护和有效利用。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