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条有效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在工程建设中发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按规定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发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