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调查、勘探结果及处理意见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考古发掘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发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