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保护方案由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实施。

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收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