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应当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