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二条有效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