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