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更新中人防工程、建筑退线、建筑间距、日照时间、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现状的标准进行更新。既有建筑改造的绿地率、停车设施可以按照区域统筹核算。

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实无法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应当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鼓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创新、有效、适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以适应城市更新需求为重点,补充完善各类行业用地标准以及消防、人防、市政等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