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纳入市、县(市、区)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在保障安全、符合有关规划、维护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本市土地复合利用的正负面清单和比例控制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加强土地复合利用,实行存量建筑用途转换。

鼓励在产业用地更新中配置一定比例的其他关联产业功能和配套设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社区建设。鼓励在公共活动中心、公共开放空间周边、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地复合利用土地,促进提升地区活力。鼓励在社区更新中将居住、研发、办公、商业和公共服务等功能在不影响相邻功能前提下复合设置。鼓励合理合规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的统筹建设和复合利用。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补齐设施短板。允许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之间相互转换、商业服务业类建筑用途之间相互转换。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