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实施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和搬迁;
(二)完善区域功能,优先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短板;
(三)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
(四)盘活低效产业空间,以微改造、拆改结合为主,提升经济效益,提高资产价值,鼓励老旧商圈、低效楼宇等匹配市场新需求,鼓励原纺织、钢铁等工业空间活化利用;
(五)坚持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彰显历史文化名城魅力,延续成语文化、太极文化、女娲文化、磁山文化、赵文化、建安文化、北齐石窟文化、大运河文化、磁州窑文化、边区革命文化等地方城市记忆;
(六)坚持城市绿色发展理念,以滏阳河、沁河、输元河、渚河、支漳河分洪道为核心廊道带动修复保护城市生态系统,发挥自然调节作用,深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
(七)坚持人民至上发展理念,逐步以完整社区理念统筹更新老旧小区,落实无障碍环境和“一老一小一新”等建设要求,推进全龄友好型城市建设;
(八)落实城市风貌管控、优化城市设计,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
(九)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十)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