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更新工作应当加强住宅项目容积率管控。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新建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2.0,城中村、危旧房拆迁改造项目不得超过2.5,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