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实施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的,应当统筹考虑居民意愿、规划布局、安全隐患等因素,整合土地和空间资源,整治小区环境,提升居住品质,健全推广红色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推进老旧小区、城中村及其周边地区实施连片改造、整体运营,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实现配套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治共享,推动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等进社区,引导居民全程参与建设完整居住社区。有条件的可以同步开展风貌改造,传承地方历史文化记忆。鼓励拆除小区围墙、围栏、小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利用小区空地、荒地以及拆违腾空土地等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和绿地,配建停车场(库)、电动车充电、安防、体育健身、小(微)型消防站等设施,开展养老、托育、家政、助餐、快递等便民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有关主体申请或者根据项目推进需要,可以通过社区议事等方式,搭建协商和纠纷调解平台,听取意见建议,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推动实施,引导受益的物业权利人合理分担建设、维护、运营有关设施或者空间的资金和人力成本。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