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实施城市更新活动应当坚持“留改拆”并举,可以单独或者综合运用修缮利用、改建完善、拆除重建三种方式有序推进。
实施城市更新活动应当将符合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的美学元素、艺术元素应用到城市更新的规划及建设中,以多种建筑形态、多样城市色调增强城市的美学风格和文化品位。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城市设计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引导作用,明确房屋、小区、社区、城区、城市等不同尺度的设计管理要求,强化区域主要色彩、历史文化与生态特色,在符合现代城市审美需求的同时体现城市底蕴。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