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尚未生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