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Not yet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