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尚未生效地名管理应当从本地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实现地名标准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改地名。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