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尚未生效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