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尚未生效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