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