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尚未生效

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