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尚未生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者停止使用;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继续使用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