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尚未生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古县、古镇、古村落、红色地名、历史地名等列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确需更名的,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预先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名录中的历史地名,在地理实体原址重建、迁移后命名时优先恢复使用,或者根据情况按照有利于保护传承、地域就近原则在地名命名工作中启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