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尚未生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