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文化保护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