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尚未生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实际出发,组织研究、传承地名文化,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地名文化的保护、研究和宣传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