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文化保护第二十条尚未生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实际出发,组织研究、传承地名文化,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地名文化的保护、研究和宣传等活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