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尚未生效

城镇道、路、街、巷、桥梁等地名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村庄道、路、街、巷等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和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另行指定的,由指定的部门负责。

住宅区、楼宇名称地名标志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设置和管理。

住宅区、楼宇内部的楼牌、单元牌、户(室)牌号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产权人等设置标志。

门牌号码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标准地名统一编制,并指导产权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设置门牌标志;市、县级人民政府另行指定的,由指定的部门负责。

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设置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