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

地名标志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安全可靠,标示的信息准确规范,适当体现当地风貌。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带有“二维码”、智能芯片等可以反映更多地名信息的新型地名标志。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