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十五条尚未生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汇集出版本行政区域的有关行政区划、道、路、街、巷、桥梁名称等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汇集出版本行政区域相关领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