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对履职有关工作的询问,接受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监督。

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会议、书面等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完善代表履职评价体系。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