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证视察时,如遇与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回避。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