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一条有效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代表在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需经所在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小组组长同意后,由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报大会秘书长批准,并报大会秘书处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