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准备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