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二条有效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准备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