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条件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和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或者干预、阻挠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