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维修和养护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