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9

In force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维修和养护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