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续交。续交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催告。业主接到催告后,未能及时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对未交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