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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第七十六条

有效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

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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