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发生以下危及人身财产、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提出应急使用方案,也可以由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人提出应急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依法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审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及时拨付资金。
(一)屋顶、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的渗漏;
(二)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
(三)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
(四)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五)共用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六)其他严重危及人身财产、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使用人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网络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
国家对老旧住宅改造和老旧电梯更新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