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第七十三条有效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其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应当由特种设备生产厂商负责维护、保养或者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人承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