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

房屋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当及时处理,消除危害,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