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入户端口及其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方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