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车库、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只售不租。

车库、车位按照配置比例,优先满足业主合理需要后,可以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出租,但不得出售,除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另有规定外,出租期限一次不超过十二个月;租赁合同期满后,业主有新增需要的,应当优先满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