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第六十六条有效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表决程序,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