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设置车库、车位。

确需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划定车位,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遮挡消火栓。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