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建筑和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表决程序,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