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第六十五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建筑和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表决程序,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