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七条有效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就管理负责人、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员雇佣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相关物业管理信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