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就管理负责人、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员雇佣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相关物业管理信息。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