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临时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三)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公布代收取的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文件;
(十)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