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业主组成,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七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的,应当及时补选。业主委员会具体人数、任期及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心服务、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处任职;

(四)不存在影响公正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