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信息应与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出具备案证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的证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不予备案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